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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流动人口公寓的意见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3]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11-16

施行日期:2003-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现就加快发展流动人口公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流动人口公寓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就业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进入我市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2002年全市流动人口71?3万人,2003年上半年已达57?7万人。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我市城市化发展和经济、社会的繁荣。同时,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相比,存在着事实上的身份差别,生活质量较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也给我市的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自2002年开始发展流动人口公寓,实行流动人口的集中居住、集中服务和集中管理,不仅改善了其生活质量,也为政府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流动人口公寓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和爱护流动人口这一弱势群体,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体现服务的宗旨,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由“控制”“管理”转变为“服务”“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设流动人口公寓既为流动人口提供了相对稳定、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又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实施综合性的服务和管理,对于盘活闲置生产资料,开辟就业渠道,解决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流动人口公寓

流动人口公寓是指为进城务工就业的流动人口提供长期(1年以上)、固定、具有一定规模(房间20间以上、入住人员6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场所。流动人口公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二种类型。发展流动人口公寓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市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厂房、宿舍、校舍、住宅等兴办流动人口公寓,也可以投资新建。

兴办流动人口公寓,市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性流动人口公寓,按“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核定经营范围。属于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可按3万元注册;属于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但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属于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其名称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属于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执行市政府关于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

(二)水务、物价部门给予用水价格优惠。对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流动人口公寓,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的,按生活用水比例进行分量),统一按城市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每吨2?5元(含污水处理费0?20元/吨);使用农村井水的公寓,暂按当地村委会规定的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三)税务部门对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流动人口公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流动人口公寓居住1年以上的育龄人员,凭《避孕药具发放手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五)下岗职工经营流动人口公寓的,金融机构可提供小额贷款。

三、简化办事程序,为兴办流动人口公寓提供便利条件

流动人口公寓要基本符合消防、卫生条件。兴办经营性流动人口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需持当地消防、卫生部门的审核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分别到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房产部门备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行政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产部门办理备案,只进行登记,不设定条件、标准,不需发备案证。

流动人口公寓的经营、管理者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减免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手续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入住公寓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及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入住公寓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协调解决流动人口公寓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流动人口公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并组织流动人口入住。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法律政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守法和自我合法权益保护意识,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提供用工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导、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各学校要建立本学区流动人口子女名册和临时学籍档案,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流动人口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公寓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指导,按人数合理划分居民小组并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便于服务和管理。凡在流动人口公寓长期居住的人员,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享有选举权;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享有监督权、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等。社区居委会要针对入住流动人口公寓人员的情况,开展好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活动,让他们享受到社区各项社会公共福利。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和消防管理,定期检查公寓及其周边地区安全和消防设施情况,严防发生各种案件和火灾等安全事故。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随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开展生殖健康和已婚育龄妇女的环情、孕情检测服务,防止计划外怀孕生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流动人口公寓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公寓建设良性运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等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集优势于一体,相互协调,共同扶持,确保流动人口公寓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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