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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公安部关于在农村水电地区贯彻执行《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水电[1990]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1-27

施行日期:1990-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公安厅(局),各流域机构:为在农村水电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公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在农村水电地区贯彻《通告》的具体措施,并报水利、公安两部备案。各级水利(水电)、公安部门要认真执行《通告》精神,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整顿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正常生产,严格依法处理窃电行为。

二、要在农村水电地区的城乡各地广泛张贴《通告》,并在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广播、电视、新闻等宣传部门的有力配合下,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管电部门还要进一步向社会宣传当前的电力形势,加强对计划用电、节约用电重要性和窃电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并向广大用户宣传解释电业规章制度。

三、各级管电部门工作人员要带头贯彻执行《通告》。对于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甚至目无法纪、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窃电者,要依法从严惩处。供电企业要强化用电管理,电力销售环节的抄表、核算、收费和复核等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以堵塞漏洞,尤其要做到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安全、可靠。要积极研制和推广行之有效的防止窃电的技术措施。

四、对执行检查窃电任务的工作人员发放专用证件??《检查用电证》,这是贯彻《通告》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在农村水电地区,《检查用电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颁发。各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所属供电部门检查窃电任务的工作量,选派一定数量的政治素质高、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熟悉用电业务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通过一定的审核批准手续,颁发《检查用电证》,并规定检查的纪律和要求;要加强对《检查用电证》发放、使用的管理;加强对检查窃电工作人员的领导、教育和监督。

附件 :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水利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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