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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大型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3

施行日期:2005-0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本市举办的各种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逐渐增多。由于对活动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有效的检测、检验方法,给活动场所留下较多安全隐患。春节临近,各类大型活动骤增,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场所的监控。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情况,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主办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搭设,并及时通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场所内搭建的临时性设施、设备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必须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对活动中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备,安全疏散通道、场所承受人员容量、场所安全用电等情况,建设、技监、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主办方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必须责成主办方停止或延期举办。

四、请各区县、委办、局将春节期间举办大型活动的情况,在本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活动进展情况跟踪续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大沽路100号8楼

传真:23115348

联系人:何金华

电话:23115357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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