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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0-11-02

施行日期:199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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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治区的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近几年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为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采取了许多措施,深入进行“严打”、“扫黄”和“除六害”斗争,开展群防群治,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广大干警,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克服种种困难,忘我工作,为保障自治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会议对此给予充分肯定。会议同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章、措施和实施方案,实行连续监督和重点监督。要听取“一府两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汇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进行视察、监督、支持公安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依法办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深入和健康发展。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合力,为综合治理做出贡献,实现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保障自治区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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