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6-02-19

施行日期:1996-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

(三)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四)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五)加强对现金、票证、设备、文物等重要物资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搞好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防范;

(六)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七)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 有关人员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单位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单位保卫人员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对安全保卫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相应保卫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警告处罚时,应当向单位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建议其主管行政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职工年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三)单位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等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当向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

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自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提出建议的公安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罚款不得从单位经费中报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也未来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哄抢国家物资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

(三)单位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罚款时,应当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被罚款个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于十五日内依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予以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