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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组发(2008)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31

施行日期:200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中央部委在陕各单位: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进一步激励专家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在职的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的重点为55周岁以下人员。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承担项目、工作实绩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四、考核工作的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年一次,在每年年终和来年初进行。专家每年年底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签署考核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最后由市委人才办、省级主管部门写出考核结论。

五、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省直部门(单位)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者;

2、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者;

3、在工作上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或严重后果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第五款程序审批后,不再按省管专家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1、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调往外省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管专家管理的。

七、对因故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须在考核报告中说明情况。

八、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家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考核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考核报告和《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于第二年一季度报省人事厅汇总后,将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公布考核结果。《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须存入专家个人档案一份。

九、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厅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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