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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3]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1

施行日期:2003-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提出了《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将原有的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制定措施,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自治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政府对他们实施救助管理,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暂时的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和关怀。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既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行动。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能全面反映社会生活的要求,因此,必须予以废除,建立新的办法。国务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制定出台了《救助管理办法》,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有了法律保障。这是政府与时俱进、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城市“三条保障线”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后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又一项改革创新。

二、实施救助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经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站就要无偿提供救助。

(二)临时性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民政部规定的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根据我区实际,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三)依据我区财力和居民生活水平状况,坚持低标准救助的原则。

(四)依法界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五)既搞好救助,又加强管理。救助是目的,管理是保障;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使受助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依法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

(六)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相关家庭都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自治区境内的受助对象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派人接回。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设法及时接回,不得推诿、拖延、扯皮。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注意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

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他救助标准,全区不作统一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状况,本着低标准原则,提出意见,商财政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政府批准。

四、机构编制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设置救助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民政部门主管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全区原有的18个收容遣送站应通过调整转为救助管理站,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变更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了全区救助机构,拟新建克拉玛依、阿图什、奎屯、乌苏、阿勒泰(北屯建)、阜康、塔城、巴楚、鄯善、沙湾、霍城、新源等12个市(县)救助管理站,对每个站根据实际核定人员编制。不需设站的地方,要在当地民政部门设立简易的救助场所,负责救助管理工作。

五、救助管理经费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是一项政府行为。救助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机构经费和救助管理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予以保障。财政上交市县所需资金全部自行解决,财政补贴市县主要靠自己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地州协调解决;地州仍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将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其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地方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在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基础上,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专项救助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审核后,实事求是地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济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宣传《救助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宣传新、老办法的区别,宣传政策规定以及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同时,对违法违规、损害受助人员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要通过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调整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深刻认识到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任务的艰巨性,充分考虑到这次变革对城市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真正把贯彻施行《救助管理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既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解决困难和问题;又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救助管理站的自身建设,特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加以落实。各级公安、卫生、交通、铁路、城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与《救助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和废止与新办法相悖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八、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九、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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