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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2006)第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0

施行日期:200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办事处)政府应根据每个行政村的人口数量,在每个行政村组建3人以上的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

治安协管队队长可由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

第四条 乡镇(办事处)综治办负责农村治安协管员的招收、录用和检查考核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治安协管员的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的组建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

报名人员经公安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办事处)综治办负责办理录用手续。

乡镇(办事处)综治办代表乡镇(办事处)政府与被录用的治安协管员签订《农村治安防范责任合同书》。

第六条 《农村治安防范责任合同书》应载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补助金数额和奖惩等内容。

第七条 治安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前科。(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责任心强,并自愿从事治安协管工作。(四)年龄在18?50周岁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

第八条 治安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指导下,坚持常年治安巡逻。(二)维护本行政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四)协助所在行政村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并带领群防群治队伍认真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五)依法制止发生在本行政村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六)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进入本行政村或在本行政村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七)协助公安机关搜集敌情、政情和其它社会治安信息。(八)《农村治安防范责任合同书》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政府应为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巡逻装备和通讯设备。

行政村应为治安协管员设置固定的治安工作室。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政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对治安协管员履行职责应给予支持和保障。

遇有紧急警情,治安协管员进行现场处置时,受益人应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 农村治安协管员开展工作要做到白天有人值班,夜间组织带领群防群治队伍治安巡逻,并做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

治安协管员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案件和有关线索,应及时向责任区民警汇报并做好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工作开展情况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不履行《农村治安防范责任合同书》规定职责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每月召集一次治安协管员例会,通报治安形势,研究治安对策,查找问题,指导工作。

对发生可防性案件,确属治安协管员责任的,按照《农村治安防范责任合同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应多渠道筹措治安协管所需经费。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治安协管员的补助金主要由财政部门从省拨村级组织活动经费中列支,并专户管理。

治安协管员的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区参照当地上一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核定。

第十四条 县区综治办负责制定治安协管员考核奖惩标准。

第十五条 乡镇(办事处)综治办和公安派出所对治安协管员的工作进行月度检查考核,确定治安协管员当月的补助金数额。

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应在行政村张贴公布。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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