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城区各商业网点及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创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演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促销、演艺、宣传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各商业经营场所门前随意设置、摆放广告宣传牌、气拱门、气柱、飘空气球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悬挂广告条幅、彩旗、彩条、彩带等宣传物;
四、因特殊情况需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城区沿街各产权单位、商业门店经营业主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确保人行道秩序井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