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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演艺活动的通告

发布部门:汉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6)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3

施行日期:200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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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城区各商业网点及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创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演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促销、演艺、宣传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各商业经营场所门前随意设置、摆放广告宣传牌、气拱门、气柱、飘空气球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立面随意悬挂广告条幅、彩旗、彩条、彩带等宣传物;

四、因特殊情况需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城区沿街各产权单位、商业门店经营业主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确保人行道秩序井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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