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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8)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07

施行日期:2008-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年制定规章计划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有关规定,对2008年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基本思路

2008年省政府制定规章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眼制度创新,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规章(一类规章,共15件)

(一)为建立健全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体系,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

(二)为规范和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业,制定《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利用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

(三)为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利用和管理,促进对污水的集中式处理,改善城乡环境,制定《浙江省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四)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强化对土地的严格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五)为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

(六)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制定《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

(七)为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地方标准实施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起草)。

(八)为规范实验动物科研活动,促进实验动物科研成果开发应用,保护实验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起草)。

(九)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保障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由省物价局起草)。

(十)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规范代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十一)为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要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十二)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

(十三)为加强对永康方岩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名胜区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制定《浙江省永康方岩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起草)。

(十四)为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名胜区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制定《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由衢州市政府起草)。

(十五)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三、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出台的政府规章(二类规章,共32件)

(一)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拟制定《浙江省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调研起草)、《浙江省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调研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由省气象局调研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调研起草)。

(二)在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拟制定《浙江省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限制淘汰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会展业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调研起草)、《浙江省征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调研起草)、《浙江省蜂业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由省农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调研起草)、《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由省审计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由省工商局调研起草)。

(三)在完善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方面,拟制定《浙江省人民调解办法》(由省司法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城镇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调研起草)、《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调研起草)、《浙江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游艇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由省测绘局调研起草)。

(四)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拟制定《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关于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政纪处分规定》(由省监察厅调研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调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细则》(由省财政厅调研起草)。

此外,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将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抓紧起草。为确保今年规章计划制定任务顺利完成,各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对一类规章项目,一把手要负起责任,组织力量抓紧起草,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起草任务。一类规章项目草案不能如期报送省政府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二类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和论证,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起草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对条件不成熟,不准备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台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本立法年度截止前向省法制办提交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章草拟稿。对未列入计划的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符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确有必要并且条件成熟的,须提出专题申请报告,经省法制办审核,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可对立法计划作适当调整。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全面改善民生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和完善公民权利的具体实现、保障和救济机制。要按照推动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要切实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途径,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凡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项目,都应召开立法听证会,或者通过门户网站、省级主要媒体登载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加强审核,确保质量。省法制办要加强规章草案审核工作,对草案中涉及的重大、分歧问题,应当报请省政府决定。完成规章草案审查任务后,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省法制办应将草案送有关单位复核,确保立法质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规章制定征求意见和调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支持、配合省法制办的工作。对需复核的草案,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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