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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1997)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03-18

施行日期:1997-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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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除毒品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毒品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二、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三、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一律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至1997年4月10日前,凡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登记悔过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登记悔过或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全省广大公民对本通告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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