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禁吸戒毒工作,规范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的成瘾鉴定工作,强化对限期所外戒毒期满和从监狱、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回归社会后的吸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的管控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吸毒人员成瘾鉴定和戒毒人员尿样检测的工作规定如下:
一、尿样检测的范围
1、对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一律进行尿样检测。
2、对戒毒人员自限戒期满或从监所出所之日起,进行为期三年的定期不定时的尿样检测,第一年为每月尿检一次,第二年为每二个月尿检一次,第三年为每三个月尿检一次。
二、成瘾鉴定机构和尿样检测场所
1、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和市毒品检验中心为本市对吸毒人员进行成瘾鉴定的机构。
2、各区县中心医院是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安机关送检的新发现的吸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定点场所。
3、街道(乡镇)医院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定点场所。
三、成瘾鉴定和尿样检测的送检
1、成瘾鉴定和尿样检测的送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根据送检要求和被送检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成瘾鉴定机构和指定医院内进行。
2、禁毒社会工作者可以受公安机关委派,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尿样检测委托书》,督促或带领戒毒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尿样检测。
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将尿样检测结果告知委派的公安机关。
四、成瘾鉴定和尿样检测的程序及处理
1、公安机关对经区县中心医院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且有证据证明其吸毒的人员,可认定为成瘾。
对经区县中心医院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但其本人否认吸毒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吸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开具《吸毒人员成瘾鉴定委托书》,将其立即送往成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认定为成瘾或者经鉴定为成瘾的新发现的吸毒人员,各区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可以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决定。
2、被鉴定人员对鉴定结论为吸毒成瘾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成瘾鉴定报告时及时提出复核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将复核鉴定申请和成瘾鉴定报告及时提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受理)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复核鉴定意见。
3、对限期所外戒毒期满后,经区县中心医院尿样检测呈阳性的人员, 区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戒毒决定。
对限期所外戒毒期满,经区县中心医院尿样检测呈阴性的人员,按本规定中“尿样检测范围”的第2 条要求执行。
4、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街道(乡镇)医院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戒毒人员,区县或市级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戒毒决定。
禁毒社会工作者受公安机关委派督促或带领戒毒人员到街道(乡镇)医院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戒毒人员, 禁毒社会工作者可以视情向公安机关提出戒毒建议。
5、对经街道(乡镇)医院连续三年进行尿样检测,其结果均呈阴性的戒毒人员,可视作戒除毒瘾。
6、对逃避或者使用暴力抗拒成瘾鉴定或者尿样检测的,公安机关可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成瘾鉴定机构和尿样检测场所应当做到随到随检,当场提取被鉴定(检测)人员检材样本,并做好登记。
2、成瘾鉴定机构和尿样检测场所必须使用统一标准的尿样检测板和鉴定仪器设备;市有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定期对尿样检测板和鉴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控制和抽查评估工作。
3、送检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被鉴定(检测)人员留取检材样本。
4、成瘾鉴定和尿样检测的费用由公安机关办案经费中列支。
对成瘾鉴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经复核与原鉴定结果相同的,复核鉴定的相关费用由被检测人员及其家属承担。
5、成瘾鉴定和尿样检测送检结果及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必须输入电脑,做好资料积累工作。
6、《吸毒人员成瘾鉴定委托书》和《尿样检测委托书》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吸毒人员成瘾鉴定委托书》一式三联,一联为存根,另外两联分别由送检的公安机关和鉴定机构留存。
《尿样检测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为存根,另外三联分别由送检的公安机关、所在区县禁毒办和禁毒社会工作者工作档案留存。
7、本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9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