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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0)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28

施行日期:200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城市出租车市场非法营运车辆猖獗问题仍很突出,乱收费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不够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加之为适应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多次上调、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对出租汽车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继续抓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的营运秩序。

(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从今年八月起至今年年底前,统一部署,开展一次取缔非法营运活动的专项治理。凡未经建设或交通部门核发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辆,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运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开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报批。

二、采取措施,合理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运营者负担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地要在核定营运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一)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各地调整价格或计价结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适当降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内部承包费、管理费。地方各级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内部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合理限定企业收费项目与金额;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收费合理,权责一致,风险共担。

(三)地方各级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通过对出租汽车营运规模的总量控制,提高出租汽车营运效率,降低营运成本。要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调控行业发展规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出租车司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经营资质和资格复审,依法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要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建设、交通、公安、财政、计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公交企业的主导作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对违反规定,以罚代教、以包代管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追究出租汽车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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