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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4)公发治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2-23

施行日期:1984-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已于一月六日批准,即将公开发布。这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又一项重要法规,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条例》将于三月在报上公开发表,希望你们立即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条例》印发到所有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请他们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并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条例》公布后,要运用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宣传中,要结合当地发生的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充分阐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给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做到不私造、私拿、私藏、滥用爆炸物品。

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新的证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通知其主管部门停业或转产;未经批准,非法制造、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一律取缔。在清理整顿中,对直接从事生产、保管、使用和守卫、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要进行一次严格和审查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调整。凡是发现有进行反革命或其它刑事犯罪活动可疑,对党的方针政策严重抵触不满,或因矛盾激化,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必须坚决调离,一个也不能留,绝不可养痛遗患。

三、对流散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爆炸物品,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交出,以消除隐患。经过动员,抗拒不交的,一经查出,都要从严惩处。对查有实据,拒不交出的,应责令其限期交出。坚持不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讯、搜查,并作出处理。

四、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各级公安机关都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爆炸物品的人员。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采取短期训练或以会代训的办法,普遍进行一次专业训练,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并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以利于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条例》中规定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破员作业证》,已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随文发去,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抓紧时间统一印制,发县、市公安局使用。除购买证、运输证外,其他证件,允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项目上有所增减。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和商摊的销售许可证可以简化,式样由各地自行制定。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加本地区民族文字。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贯彻执行《条例》的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在报告党委和政府的同时,抄报公安部。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结束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写一个综合报告报来。

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破员作业证》(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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