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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3)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26

施行日期:199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当前,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配置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有的超越配枪范围,给依法不应该佩带枪支的党政领导干部配发了枪支,一些“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中的保卫组织、保安机构也配置了枪支。这些配枪单位和人员滥用枪支等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案件也发生不少。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进一步落实,企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保卫组织的配枪和枪支管理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情况,但是按法定程序修改尚需时日。为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现决定将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保安机构的枪支暂时集中交由当地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统一保管;银行等金融系统看守金库和押运现钞配置的公用枪支可继续保留、使用,但要严格管理。其他特殊的厂矿企业保卫组织需要保留公用枪支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从严掌握确定。对超越配枪范围配发的枪支,必须一律收回。

请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干部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适应当前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情况,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件事,继续积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今后如何改进枪支管理办法和调整配枪范围的问题,公安部正在抓紧研究,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抓紧研究落实,务必于8月底以前完成,于9月上旬将完成情况报部。

1993年5月26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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