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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政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5

施行日期:2008-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扶持发展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优惠政策

为做大做强我市风力发电装备产业,争取发展风力发电产业的主动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风力发电装备企业从2008年至2010年实行3年政策扶持,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收政策

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发电机、控制系统(远程监控、中央监控和电气控制)、变流器、增速器、轮毂(大型铸件与加工)、叶片和轴承等关键零部件企业给予扶持。扶持额度为:2008?2010年企业每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08年按100%、2009年按75%、2010年按50%奖励给风电企业,然后再进行市、区分成。

二、资金政策

集中一批相关资金对风力发电企业予以扶持。对风力发电整机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为外地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15‰、2009年10‰、2010年5‰;对整机企业采购本地零部件和零部件企业为本地整机配套的,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2008年7.5‰、2009年5‰、2010年2.5‰。以上扶持资金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措,其中:由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担50%、市新增财力承担30%、高技术产业化资金承担15%、市科技经费承担5%.补贴按季度结算。企业在拿到订货合同后,可先获得补贴的30%,完成合同后获得补贴的70%.

三、用地政策

对发展风力发电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企业要保证优先供地,对经济效益好、有牵动作用的风力发电装备项目用地,由落户所在区给予相应的购地补贴。

四、其他政策

对完成的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部门各类风力发电科研项目,按难易程度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风力发电科研人员的奖励和风力发电上市企业,参照哈尔滨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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