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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6

施行日期:2005-06-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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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其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及储存量等因素,在规划建设中已设定的与周围村庄、公路、城镇等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属于安全防护隔离地带,是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严禁非法占用。

二、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区、库区)纳入各地区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建设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区域的新建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民爆器材行业的特殊性,确保安全距离。如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安全距离内新建其他项目,必须在征得市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坚持先整改、搬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或储存库,再规划建设的原则。

四、对已在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违法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各区市县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要责令其限期内无条件拆除。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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