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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足府办发[2004]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6

施行日期:2004-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危险源预测

  第三章 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四章 事故的处置原则

  第五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章 应急行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九章 附则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大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足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突发性重特大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正确、有序地控制和处理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避免事故扩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救援必须本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联合行动”的原则,实施救援。

第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法规规章。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针对本单位所存在的危险源,编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重特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大足县政府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大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严禁拖延时间,严禁隐瞒虚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自身的处理能力及时施救,自身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援,救援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严禁盲目违章处理,以避免事故扩大。

各单位、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的施救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法人代表(业主)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警信号,并告知广大民众。

第八条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严禁故意破坏现场。若因抢救情况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证时,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第九条 本预案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了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第十条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所有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危险源预测

第十一条 我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

(一)矿山

主要分布在邮亭、玉龙、拾万、万古、古龙、雍溪、石马、棠香、龙岗、三驱、中敖、智凤、铁山等镇乡,其中:煤矿37对,天矿12对; 石灰矿井下开采7对;露天开采3处;页岩、石英砂、小砂场等矿山企业64个。瓦斯、水、火、垮塌、有毒有害气体等是主要危险源。

(二)交通

1、陆地运输:涉及县境内所有通车的路面,主要分布在大邮路、大安路、大铜路、大荣路以及通往各镇乡的县、乡、村路,总里程435公里,有各种机动车辆1.04万台,其中:客运车辆735台。撞车(人)、翻车、坠岩(坎)等是主要危险源。

2、水上交通:主要分布在珠溪河、濑溪河、龙水湖、上游水库、化龙水库、跃进水库等,现有各类客货运输船舶377只,其中:木船360只、机动船舶17只。撞船、翻船、沉船、溺水是主要危险源。

(三)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

主要分布在加油站、液化气销售点、烟花爆竹生产经销点、爆炸物品经销、使用及储存库。现有加油站56个,液化气经销点31个,涉及龙岗、棠香、中敖、龙水、三驱、石马、万古、金山等镇乡,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6家及爆炸物品储存总库1个,使用单位380余家,烟花爆竹经销点260余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是主要危险源。

(四)锶盐化工企业

主要分布在龙水、古龙、雍溪等镇乡,现有锶盐化工企业5家,硫化氢气体泄漏、压力容器等是主要危险源。

(五)建筑施工

主要分布在县境各城镇、镇乡,现有建筑施工单位35家。垮塌、坠落等是主要危险源。

(六)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

主要分布在工业企业、医院、宾馆等单位,现有蒸气锅炉56台,压力容器22台,各类气瓶3233个。爆炸是主要危险源。

(七)公共场所安全

涉及全县各行各业,主要分布在车站、商场(厦)、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垮塌等是主要危险源。

(八)森林防火

主要分布在邮亭、玉龙、拾万、万古、古龙、雍溪等六个镇乡。火灾是主要危险源。

(九)地质灾害

主要分布在玉龙、拾万、古龙、化龙、宝顶、龙岗等地质构造动带。垮塌、滑坡、地陷等是主要危险源。

(十)食品卫生

涉及每家每户,主要分布在餐饮业、学校、宾馆等。食物中毒是主要危险源。

第十二条 危险源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一)新增危险源必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编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登记,经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审查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消除危险源应在原申报登记、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报告程序

1、任何人员知道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向事故单位领导或值班领导报告,单位领导或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事故警报,若需扩大应急救援,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请求救援。

2、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核实报告内容后,立即向县委办、县府办及安监局报告,同时组织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县委办、县府办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分别通知相关部门和救援人员,按各自的职能迅速履行职责,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抢救。

3、县委办、县府办或县安监局核实情况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址、单位性质、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原因、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五条 报告电话

(一)报告电话

县委办:(白天)43720916 (夜间)43722884

县府办:43720214

县安监局:43722939

(二)事故报告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在事故施救过程中,县府办或县安监局每隔2小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施救情况。

第四章 事故的处置原则

第十七条 各类事故的施救工作都必须制定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盲目实施抢救。

第十八条 各类事故的处理都必须按照“先易后难;先人员后设备;先重伤后轻伤;先活人后死人”的事故处置原则,组织开展施救工作。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业主担任事故施救的总指挥,对事故施救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能自行施救的事故应立即实施施救,不能自行施救的事故,必须火速向有能力施救的单位请求救援,实施救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或上级部门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听取救灾计划汇报后,在不妨碍施救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下,按各自职能参加事故施救,并有权纠正事故工作的违章指挥和错误行为,监督事故抢救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事故单位必须向现场事故施救组和救护队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资料,提供事故处理的材料、物资、设备、器材等。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向县内外请救护力量援助时,事故单位不得拒绝,并承担其全部救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事故施救过程中,根据事故施救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在县内各单位调借施救事故所需人员、设备、物资、器材器具等,被调借的单位应全力支持,不得拒绝。

第五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救事故必须成立救援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县府办等部门领导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工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1、现场事故施救组: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安监局、消防队、救护队及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施救的指挥调度运作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交警队、交通部门和当地派出所领导为成员。负责设立警戒,维护交通治安,施救秩序和保卫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物资、建设、金融部门和事故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的人力、物力、资金、设备、材料等工作。

4、善后处理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保险、金融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全部工作。

5、现场医疗急救组:由县卫生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医院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事故伤病人员的分类和急救处理。

6、公众疏散组: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社区、街道、居委会领导为成员,负责引导必须撤出人员有序地撤至安全区域。

7、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广电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成员,负责事故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工作。

8、调查取证组: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组长,安监、纪检、监察及其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事故经过、原因、措施和责任划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应急行动

第二十五条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由县长发布命令,政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下达县长令,并通过通讯,有线电视、广播、报刊发布进入紧急状态信息,告知公众。各单位、各部门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事故施救组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急行动

(一)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的全部指挥工作。

(二)事故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的技术工作,制订事故的施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事故单位其余领导根据事故施救方案,负责组织事故施救的设备、材料、资金、人员参加事故施救。

(四)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各负其责,随时接受施救领导小组的命令,完成抢险任务。

(五)企业志愿者救援队伍,在事故施救组的指挥下施救。

第二十七条 县部门、镇乡应急行动

(一)县主管部门领导,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赶到现场后,了解事故情况,听取审定事故施救方案,安排到场人员各就各位,各施其职,并做好向县内各单位调度人员,调借物资、设备、器材等准备工作。并协助事故单位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制订事故的施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安办主任以及随从人员赶到现场后,在事故施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根据领导的指示安排,组织人员收取有关资料,核对伤亡人员,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施救工作。

(三)县专(兼)业救援、救护队队长赶到现场后,立即了解情况,参与制订救灾方案,组织救援、救护队员进入灾区侦察、救护、抢险。

(四)各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后,由副队长领队待命,队长立即到事故现场施救小组报到,了解情况,接受救援任务后,立即带领队员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五)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组成现场医疗急救站,指导危害区内公众进行自救、互救活动;集中、清点、输送、收治伤病员。

(六)社区街道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引导必须撤出、疏散的公众居民安全、及时、高效、有序地撤离危害区。

第二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安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赶到现场后,迅速了解情况,听取施救方案汇报,按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领导指示,立即参加事故施救的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自身不能处理的事故,应急时扩大应急救援,扩大应急救援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并发布命令。

(二)向上级请求救援的,由县长或分管县长出面商请。

(三)向县外专业部门请求救援,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商请。

第三十条 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抢险救援必须在首先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严禁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救援的基本原则,并配戴救援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受困人员必须沉着、冷静、不断发出救援信号,服从救援人员的指挥安排。疏散、撤离人员应注意照顾特殊人群(老、弱、病、残、儿童)。

第三十二条 抢险救护必须在进入事故现场前,由专业或有经验的人员首先排除事故现场的险情,若出现垮塌,下滑预兆,应立即撤出救援人员,待险情排出后,方准继续救援,避免事故扩大。

第三十三条 事故现场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闲杂人员,以保证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在应急抢险救援命令下达后,县境内所配置的110、119、122、120、救护队等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没有指挥部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撤回。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中抢救出来的伤病员,应在现场作好医治处理后(有害气体中毒人员还应在现场注射特效解毒剂)才能分类转送各医院。

第三十六条 应急结束,现场恢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事故受困人员已获解救,并得到妥善安置。

(二)遇难人员的遗体已全部找到,并已全部火化。

(三)遇难人员的赔偿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现场的危险物已全部消除,并已经专家组鉴定。

(五)社会治安秩序已恢复稳定,民众生活已基本恢复正常。

第三十七条 应急结束,现场恢复,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命令,宣布紧急状态解除,并通过有线电视、广播、报刊向民众发布信息。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应急资源保障

(一)具有危险源的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兼)业抢险救援队伍或志愿者抢险救援队伍。所有队员必须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内所有交通营运单位在启动应急救援后,必须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事故发生地镇乡和邻近镇乡医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必须无条件接纳事故伤病人员,并进行抢救治疗。

(四)具有危险源的单位、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贮备足够的抢险救援物资。

(五)资金保障,各单位、镇乡必须建立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基金。

(六)各街道、社区必须建立社会动员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中人员疏散,撤离工作有条不紊。

第三十九条 具有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应向民众公示,对抢险救援的基本常识(包括预防、避险、避灾、自救等)应向市民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专(兼)业抢险救援队伍,应结合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抢险救援技术培训。

(三)抢险救援队伍,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演练,年度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的具体时间、内容及要求,由各单位自定。

第八章 后期处置

第四十一条 善后处置

(一)对事故抢险救援中撤离、疏散人员的安置,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处置。

(二)对事故中遇难人员的补偿,由事故善后处理组统一处置。

(三)灾害重建必须服从县的统一规划。

第四十二条 社会救助:事故捐助、集资等,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所筹集的资金进入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基金。

第四十三条 在抢险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各保险单位在事故中,应及时核对遇难中的投保人员,对遇难投保人员的赔偿必须在5日内兑现。

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程序: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并由事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和整改意见,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应急预案必须坚持一年一度的评审。

(二)预案评审:由县府办、安监局、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员参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危险源增减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三)全县各单位所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府办备案存查。

第四十七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事故抢险救灾中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在事故抢险救灾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府办制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在大足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本预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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