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5]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9

施行日期:2005-07-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规模,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三条 凡进入泸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城管局)是建成区城市公共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城区城市公共广场的日常监督和日常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广场全部移交市城管局管理。

政府投资的在建或拟建的城市公共广场,建设单位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城管局管理。

其它业主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广场,其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城管局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文化、体育、公安、规建、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商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广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广场实行功能定位,在城市公共广场开展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公共广场的功能定位。

第六条 城市公共广场应保持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城市公共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

第七条 进入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等;

(四)攀爬、损坏公共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七)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遛玩宠物;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吊挂、晾晒物品;

(十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十二)赌博或变相赌博,色情活动;

(十三)在公共广场行驶、停放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十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公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下列活动,须报市城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商业性展销、促销活动;

(二)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

(三)散发传单,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

(四)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广告、招牌等;

(五)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共广场的活动。

第九条 申请占用城市公共广场应向市城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占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占用示意图等;

(二)开展大型活动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使用城市公共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 经市城管局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广场管理部门应在广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的宣传栏,并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公共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区县的城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