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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8)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21

施行日期:2008-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于2005年7月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经过2年多的努力,已完成《沈阳市志(1986-2005)》卷一的编纂任务。为认真贯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及《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沈政令(2007)第66号),进一步推动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修志工作的领导。开展第二轮修志是国家指令性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经常性指导。把修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修志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确保编修工作进度。《沈阳市志(1986-2005)》的编修工作已进入志书总纂与审定阶段。进度较慢的修志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快志稿编写进度。凡承修《沈阳市志(1986-2005)》卷二(下)、卷三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今年7月31日前完成志稿编写任务;凡承修《沈阳市志(1986-2005)》卷二(上)、卷四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志稿编写任务。志稿经修志单位审查验收后,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对初稿进行总纂定稿,并组织审查验收,确保按时出版。

三、树立精品意识,确保编写质量。要把精品意识贯穿到修志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搜集资料、篇目制订、志稿编写、审查修改工作中,注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保证志书高标准、高质量,使之具有重要的存史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加强对修志工作的指导。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与修志单位的联系,靠前落实组稿、编写任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志稿编辑质量。要定期通报全市续修志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拒绝接受、无故拖延承修任务的单位,按《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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