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2-16

施行日期:1998-02-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政府,省计委、公安厅、电力局、扶贫办:

近年,我省新丰江水库库区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两缺”人口,通过投亲靠友或自找门路主要流动到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东莞、惠州、肇庆、中山、江门、佛山等地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工作。这些人有的已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这部分人,潜伏着不安定因素,随时有倒流的可能,影响全省扶贫攻坚任务完成。解决新丰江水库移民和粤北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入户问题,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扶贫开发步伐所作出的重要决定,也是多年来扶贫攻坚工作的经验总结。这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问题。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的决定上来,从帮助山区脱贫臻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为省分忧解难的行动,以积极主动态度,克服各种困难,尽快妥善解决移民入户等问题,为已流动到富裕地区工作并符合本通知所列条件的“两缺”人口办理入户手续,以彻底根除返贫现象。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入户对象界定。

(一)新丰江水库移民中的“两缺”人口,他们通过投亲靠友或自找门路已居住外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户口可迁入现居住地:

1.1997年4月1日前已举家(父母、夫妻、子女)外迁,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年,并解决了住房(其亲友为其解决住房或自购、自建及租用房屋均可)、生活来源较稳定的。

2.在现居住地被人收养为子女,并按规定确立了正式收养关系的;或因婚姻关系男到女家落户未解决户口的。

(二)石灰岩地区外迁人口是指清远、韶关两市所属乐昌、乳源、连州、连南、阳山、英德、清新7个县(市)47个石灰岩乡镇内,列入省、市政府组织的“两缺”人口异地安置计划,于1997年4月1日以前,通过政府出面联系或投亲靠友自找门路,举家搬迁到外市从事代耕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外迁户。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者应准予入户:

1.与现居住地集体或农户签订了代耕合同,并从事代耕满5年的;或在当地已购买耕地的。

2.在现居住地已解决住房的(自购、自建或租用房屋均可)。

3.在现居住地,没有刑事犯罪纪录的;1997年6月底前已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

二、外迁人口入户性质问题。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外迁人口入户户口可按城镇居民户口或农业人口处理。对接受地目前土地资源人均少于1亩水旱地的地方或外迁户现居住在墟镇、城镇及从事二三产业的,按城镇居民户口入户,其余按农业人口入户(代耕外迁户提出需要办理居民户口的,可按居民户口办理)。

三、外迁户购买耕地问题。

接受地(安置地)目前有耕地或荒坡地资源(人均不少于水旱地1亩或以上),应支持外迁户购买部分耕地(含宅基地),以稳定外迁户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出路,外迁户人均购买多少耕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购买耕地(含宅基地)补偿费标准及经费来源,由双方县级人民政府本着“帮扶、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迁出地审批程序。

(一)由迁出地市(县、区)政府对符合外迁条件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省电力局移民办和省扶贫办。

(二)由省电力局移民办审核确认新丰江水库移民“两缺”人员身份;省扶贫办审核确认粤北石灰岩地区异地安置的“两缺”人口身份。并将外迁人口名册,通知迁入地市县人民政府,并抄送迁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粮食部门。

(三)迁出地公安部门根据省电力局移民办或省扶贫办确认的名单和迁入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准予迁入的函,按户口迁移的规定程序,为外迁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迁入地审批程序。

(一)对拟迁入本地的“两缺”人口,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定。由现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初审,经市(县、区)公安局复核,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核确认符合迁入条件者,应及时批准在居住地入户并函告迁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户口迁移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入地免收城市增容费和粮食风险基金。

七、各有关市要指定领导专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公安部门是外迁人口入户的主管部门,省电力局移民办、省扶贫办及有关市移民办、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办(或扶贫办)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迁人口的户口迁移工作。

八、各市市内跨县安置的外迁人口入户问题,由各市参照上述条件或自定条件,自行解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