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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外来人员到十堰城区投资兴(置)业申办户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1]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8

施行日期:2001-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关于鼓励外来人员到十堰城区投资兴(置)业申办户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鼓励外来人员到十堰城区投资兴(置)业申办户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经营城市力度,加快引资引智步伐,提高对外开放和城市化水平,根据户籍管理和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不在十堰城区的外来人员,到十堰城区投资兴(置)业申办户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迁入城区户口。

(一)外来人员在十堰城区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可解决本人及2名直系亲属城区户口;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上,可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城区户口。

(二)外来人员在城区一次性开发整理1――2公顷土地或一次性投资50――100万元用于建设用地开发的,可解决本人及2名直系亲属城区户口;一次性开发整理2公顷以上土地或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用于建设用地开发和旧城改造集中拆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城区户口。

(三)外来人员在十堰投资兴办(含买断、租赁)企业,近三年累计纳税额达到10万元或当年纳税达5万元的,可解决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城区户口。以入股、合伙等形式兴办企业,按其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纳税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解决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城区户口。

(四)外来人员在十堰从事个体经营,近三年累计纳税额达5万元或当年纳税额达2万元的,可解决本人城区户口。从次年开始,其年纳税额每递增2万元,增加解决一名直系亲属城区户口,但累计解决城区户口最多不超过三名。

(五)对持有技术专利和高新技术产品,已在十堰单独或联合开发生产的,可解决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城区户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户籍不在本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白浪开发区)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商品住宅"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准予上市的房改房。不包括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

"建设用地开发"是指将自然原貌的土地,通过开发整理,使之具备"三通一平"等条件,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本办法第三条中各类外来人员申办户口,均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书面申请,承办单位和落户居住地的居委会签署意见;被申请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复印件。

(二)本办法第三条中各类外来人员申办户口,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住宅房屋类,需提供购房者购买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交款发票。

2、建设用地开发类,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局出具的开发耕地验收批复件。

3、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类,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等纳税凭证。

4、拥有技术专利和高新技术产品类,需提供专利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件及已在十堰开发生产的有效证明。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人员,按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本人将所需材料整理备齐后报市辖区派出所核实,经市公安局批准,填写"十堰市人口机械增长申请表",并到市计委办理"十堰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卡"或""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等手续,再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公安局、科委、房管局、工商局、土地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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