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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文〔2007〕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25

施行日期:2007-06-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宁政文(200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持相关文件、资料,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2、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3、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办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办理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相关文件、资料,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办

1、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各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同级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3、符合条件的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许可,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要求

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统一领导。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烟花爆竹的季节性特点和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联合执法活动。对联合执法中发现违反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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