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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渝中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文备(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4

施行日期:2008-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引导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渝中区行政区域全部为重点管理区,在渝中区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在渝中区区域内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渝中区公安分局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三、渝中区朝天门广场、解放碑购物广场、人民广场、菜园坝南北广场、渝州宾馆周边五十米内、市委市府周边五十米内、区委区府周边五十米内为禁止遛狗地区,24小时均不得遛狗。

重大活动、节日期间需临时禁止遛狗的区域和时间由渝中区人民政府临时发布。

四、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和饲养绝育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

五、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所有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进入地铁、轻轨站和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及时捕杀,并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有过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渝中区范围内饲养。

七、流浪犬或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容。

八、禁止无证销售犬只,或者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

九、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区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十、市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饲养犬只行为经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市民发现有超范围从事犬类经营的,可向区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市民发现有占道无证销售犬只以及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可向区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63837110;市民发现有未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的,可向动检部门举报,电话:63505499;市民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63756110.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4月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自2008年4月2日起,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凡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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