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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3]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9

施行日期:2003-11-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泸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法律援助机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要的组织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4月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个别县区尚未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建立机构的县区绝大多数无人员编制,与《条例》的规定还存在差距,还不适应经济社会进步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四有”(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各县区应选配责任心强、熟悉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和条件,及时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平等的法律援助。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逐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力争明年内在全市建立起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

三、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法律援助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作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承接并认真办理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动员、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力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努力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建立经费保障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加大经费投入。同时,积极倡导法律服务行业奉献,继续执行泸市府办[2000]37号文件规定,市公证处、县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提供的捐助,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执行。要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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