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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援发[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15

施行日期:2005-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

为继续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司法部和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以及张家成厅长对全省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提出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要求,按照省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继续做好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措施

《大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于二00五年三月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施行,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按照《大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抓好落实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补贴标准。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使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更具生命力。法律援助机构和信访部门要建立日常的协调沟通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和联络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值班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及奖励制度。把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1、为上访人员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2、对上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人员做好息访、息诉工作;3、依法进行疏导和分流,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告知和引导上访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理;4、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人员引导其依法申请法律援助;5、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6、引导或介绍对有诉讼代理要求并符合律师收案条件的上访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三、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方法

1、根据《信访条例》中信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参与信访工作的规定,各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分工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2、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采取法律援助人员到信访部门定期接待的方式或者在信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接待室固定接待的方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

四、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

1、上访人员应由信访部门接待处理,遇有涉法问题可引导其由法律援助人员接待;2、上访人员需要法律咨询的,可由法律援助人员当场解答,确需出具书面意见的,应与信访部门值班领导沟通后书面答复;3、需要归口接待的涉法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应说明情况,由信访部门协调落实归口单位;4、对确属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应以法律和政策进行教育,必要时交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明确法律援助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要求

法律援助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积极为各级政府信访工作分忧,依法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援助人员要认真细致、耐心准确地解答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支持、参与上访人员无理上访、越级上访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

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的组织下继续积极参与信访工作,依法处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各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在6月底前,与当地信访部门联合制定出与本地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自检自查。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在适当时间进行抽查,监督落实、实施情况。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4月15日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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