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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7)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11

施行日期:1997-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苏公明发〔1997〕9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刑事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刑事拘留一日折抵收容教育一日。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一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后被决定收容教育的,治安拘留期限不应当折抵收容教育期限。

1997年12月11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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