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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又有吸毒行为可否实行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04

施行日期:2000-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又有吸毒行为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请示》(宁公法(字)〔20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被判刑前已吸毒成瘾但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人员,在被判刑前或服刑期间,公安机关或监狱未对其采取戒毒措施或者采取戒毒措施不满三个月的,不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公安机关或监狱对其采取戒毒措施超过三个月,使其戒除毒瘾的,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刑满释放后又复吸的,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2000年7月4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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