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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涉外公证事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4-29

施行日期:198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桂司公律字(84)第21号《有关涉外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以我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为准。

二、(略)

三、对于科技骨干因出国探亲或定居申办有关公证书,公证处应予办理。审批出国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不必在办证上加以限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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