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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2)16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5-09

施行日期:199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请示”津司公管发(1992)49号收悉。根据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当事人,经研究,同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请你们按部三号令的规定将公证处印章和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的签名章报部备案。公证员的签名章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启用。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公证司《关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更换名称和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批复》〔(91)司公字第74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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