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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9)司发公字第2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11-19

施行日期:198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推行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的重要措施。几年来,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开展了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是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应大力推行。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企业承包租赁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为此,要求各地公证机关进一步加强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工作,充分发挥公证机关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的职能作用。

一、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当地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针对存在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的办法,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应该经过公证的建议。对经过公证的合同,要检查履行情况;对未经过公证的合同,凡履行不好的,首先要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对违背《经济合同法》的违法合同、关系合同、压价合同或属于单方责任书、任务书一类的合同,要建议当事人撤销,重新签订并经过公证。

二、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的作用,协同有关部门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办理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证的自觉性。

三、公证机关办理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办事,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公证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经过公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帮助当事人修改合同。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证处做好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公证工作。

黑龙江省明水县司法局关于这项工作的调查报告(已刊登司法部《情况反映》1989年第96期)可供各地参考。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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