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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电(2008)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06

施行日期:2008-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7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到7月31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这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淄安办发(2008)11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各区县、高新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办事处)全部进行督查,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进行督查。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1.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淄博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情况;3.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和预案体系情况;4.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5.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第二阶段工作情况,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6.“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情况;7.对水库、河道的除险加固和综合治理情况,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8.对去年以来较大以上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9.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10.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黄河河务、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地下人防、旅游、林业、轻工、机械、建材、纺织、粮食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以上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负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要把我市“隐患治理年”第二阶段工作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这次行动抓紧抓好。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于5月15日前,制订印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和病险水库、河道等,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调度,信息畅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要建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制度,确定专人每3天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1条工作信息,重要情况、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安全生产情况(快报)》,反映全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zbajj3@163.com电话(传真):2301938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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