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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黄成委托书事的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第1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8-01

施行日期:198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驻法国使馆领事部:

根据你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85)法领字216号《请协助办理黄成先生委托书事》函的要求,广东省揭阳县公证处为黄成先生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并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因所办公证不符合我部要求,由领事司转我司。

根据我司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80)司公字第26号文件规定,“在办理国外拟就的外文委托书和外文表格式申请书问题时,只要内容上无违反我国法律、法令和现行政策,无危害我国主权和人民利益的字句,可允许申办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国外拟就的外文委托书和外文表格式申请书上签名,然后,另纸公证证明其签名属实。”(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一辑第93页)而你部来函要求公证处、领事司直接在外文委托书上盖章予以公证、认证,似有不妥。我司意见,仍采取由公证处另纸公证的作法,然后将委托书与公证书装订在一起,公证书后附认证页,供办理认证使用。如此意见可行,请你部再寄一份空白委托书来,我司转揭阳县公证处重新办理;哪些意见不可行,亦请提出解决办法,以便研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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