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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8)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08

施行日期:2008-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和编制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部署,现就我市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这是在区域发展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编制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很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共同完成。为此,成立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请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志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审查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担任。

三、落实任务。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家下达的《省级主体功能区域划分技术规程(试用)》,继续深化、细化我市主体功能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二是结合评价报告,做好全市主体功能区的试划。三是研究编制天津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区县以及专家的意见,修订完善。四是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实施的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五是做好与北京市、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六是形成规划报审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并做好衔接平衡。

四、明确时限。按照国发(2007)21号文件的时间要求,加快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进度。今年6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 9月下旬,根据衔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再次报领导小组审查,同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与相关规划衔接;11月下旬,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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