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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公证工作改革方案》

发布部门:天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津司联发[200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8

施行日期:2004-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加快公证工作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和《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公证工作改革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依照依法治市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的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 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公证工作的发展目标

1、力争在2005年以前修改、完善《天津市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2004年底以前完成公证体制改革工作。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三)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

1、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

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率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

2、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公证处改制后隶属关系不变。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四)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1、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由市司法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商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指标,报司法部核定。

2、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由市司法局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3、公证处改制后,执业公证员不满2人的,予以撤销,该辖区的公证业务由市司法局指定公证处托管。

(五)各区县编制、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定公证机构的编制,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正常运转。

1、公证处改制后,原使用的行政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商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充实基层公证管理及其它司法行政工作。

2、公证处改制后的事业编制数额,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提出意见,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公证处改制时,原列入行政编制的公证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退休,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司法行政机关。

4、公证处改制后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公证费不再用于弥补同级司法行政经费的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同级无预算外收入的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重新核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5、公证处改制时,应具有足以维持正常业务运转的资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改制公证处给予必要的财、物扶持,对目前由公证处使用的国有资产继续由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不需要的应交回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办法由公证处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司法局备案。

6、公证处改制后应依法纳税。为扶持其发展,自改制之日起,给予免征公证收入营业税一年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改制后的公证处视同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即自改制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自第三年起恢复征收。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六)改革和完善公证员选任制度。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证处实习满一年,参加3个月的执业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吸纳高素质人才,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

(八)实行公证员在职培训制度。执业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在职培训。不参加培训或未完成规定科目、课时学习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年度注册。

(九)实行公证员底线学历制度。到2006年12月31日,取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公证员,未满45岁的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年满45岁以上或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必须取得续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未按期达到底线学历者,将不予注册,直至达到底线学历。

(十)实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公证处改制后,既可继续进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十一)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

(十二)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改制后,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公证处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三)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自取得事业法人证书之月起,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改制前公证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应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十五)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公证处改制后,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副主任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证处主任聘任。公证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聘任,由公证处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十六)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改制公证处要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分配制度。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7号),制定适合公证处特点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经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人事、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七)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根据司法部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的规定及公证赔偿基金分级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各公证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公证赔偿风险基金。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制度

(十八)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组织起草地方公证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证处的审批登记、公证员的考试、考核、任命和业务辖区的指定;指导公证业务工作,开展对公证质量和公证处、公证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公证员协会等宏观管理工作。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公证业务理论研究,面向社会宣传公证;维护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公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尽快修改、完善《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并及时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公证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

(二十)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公证活动的检查监督,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要继续开展创建文明公证处、文明公证员活动,树立公证行业的良好形象。要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及公证质量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工作,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不得执业。

(二十一)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公证机构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机构、停业整顿、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二十二)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十三)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四)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

七、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二十五)公证机构要改革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二十六)全面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二十七)全面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

公证工作改革是我国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抓好此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公证工作个积极、稳妥、顺利地进行。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2月28日

天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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