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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发函(1994)20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6-18

施行日期:1994-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解决离退休律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请示”〔皖司函(1993)153号〕文收悉。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计字第164号文的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在没有制定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之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请你们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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