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司法部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第6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7-12
施行日期:200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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