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局:
你局(83)冀司字第17号文收悉。关于政协各级领导成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政协各级领导成员,不属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只要本人具备律师条件,愿做律师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司法部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4-27
施行日期:198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省司法局:
你局(83)冀司字第17号文收悉。关于政协各级领导成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征求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意见,我们认为:政协各级领导成员,不属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只要本人具备律师条件,愿做律师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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