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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灾后移民建镇与重建家园中卫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8)第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06

施行日期:1998-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黑龙江、吉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发扬抗洪精神重建家园发展经济》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到把救灾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做到生产和生活统筹,治标和治本结合,当前和长远兼顾,使组织救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加紧进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灾后移民建镇和重建家园中的卫生工作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新建和重建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要求,并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各种严重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发生。

二、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积极参与灾后移民建镇和重建家园工作,认真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服务,加强与新建和重建规划、建设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为规划建设提供可靠的卫生学资料,为灾区人民提供具有良好卫生条件的新家园。

(一)新建和重建规划用地选址要考虑通风、日照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水质良好,并尽量避开地方病高发区及各种寄生虫病、传染病的自然疫源地等。

(二)各类建筑设计与布局应符合卫生要求。居住区应当选择在建筑布局的上风向;居住区与产生有害因素的工业、养殖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建筑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间的距离、通风、日照等因素;还要保证适宜的建筑密度及足够的公共绿地面积。

(三)新建和重建区供水水源要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要有与人口相适应的供水与污水处理、排放等基础设施;居民区饮用水要尽可能采用集中式供水。

(四)注意粪便、垃圾等污物的收集和处理。有关的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灾后新建和重建规划、建设中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如果不在新建和重建规划的开始就注意卫生问题,以后的治理和改造将会给经济造成更大的损失、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要把卫生工作提高到对灾区人民负责的高度来抓,决不把可以预防的环境危害留给重建家园后的灾区人民。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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