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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岳政告(200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5

施行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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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城区公共卫生与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二、农历春节前10天至正月15日,由市禁炮办组织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部门研究确定市中心城区临时经营网点,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供应节日所需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燃放”、“集中燃放”、“监护燃放”。除农历大年30日至正月15日期间及经市政府批准燃放的特殊活动外,市中心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岳阳楼区的梅溪、郭镇,岳阳经济开发区的金凤桥、三荷、康王、西塘,南湖风景区的湖滨等城郊地区,暂不作统一要求。

禁止在医院、学校、生产区、仓库、窗口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地燃放烟花爆竹。

四、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市禁炮办组织、协调。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民政、新闻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禁炮办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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