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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函〔2008〕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7

施行日期:2008-05-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县发生大地震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紧急动员和周密部署下,全市人民大力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众志成城,积极奉献爱心,踊跃捐款捐物,奋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对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和救灾物资工作,根据刘志庚书记的批示精神,结合李小梅副市长在全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捐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规范捐赠活动的捐赠方式

各镇街、各单位对捐赠活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捐赠活动,不能指令性要求个人或企业等捐赠缴款和救灾物资,一定要出于自愿,不能下派指标,不能搞摊派行为,确保捐赠活动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要进一步规范捐赠活动的组织工作

最近一段时间,我市出现了少数捐赠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单位、团体或个人随意组织捐赠活动,通过流动捐赠等形式,向社会募集善款,对抗震救灾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如自发向社会公开组织募捐活动,必须报告市、镇街民政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募捐义演等活动。各镇街要督促辖区内所有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非法举办募捐或义演、义卖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制止,并依法查处。各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进一步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

各镇街、各单位组织募捐所得捐赠款,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捐赠的善款必须尽快统一划拨到市慈善会或市红十字会帐户,由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统一划拨给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帐户,然后在中央统一调拨下汇往灾区;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负责接收群众捐赠的救灾物资,要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认真接收、登记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募捐所得款物。

四、要进一步加强捐赠活动的监管工作

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统一制作开展募捐活动的宣传横幅、捐款箱,须在捐款箱显要位置标注市、镇街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的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并充分发动广大志愿者协助、监督募捐活动。现场募捐所得款物,必须有组织、有监控地进行清点,并如数移交接收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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