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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8)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20

施行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抗震救灾措施,动员全国上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抗震救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各族人民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争相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发(2008)3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公开向社会募集到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要及时转交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或省慈善总会,并由上述三部门转入省财政抗震救灾资金专户(不包括组织部门组织缴纳的特殊党费),以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统一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外,其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或委托不得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救灾捐赠。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要将募集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及时移交上述机构。

三、组织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各类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到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或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四、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有效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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