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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办[1998]5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1

施行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25万多人,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多年来采取康复、教育、就业、救济等措施,大多数残疾人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并逐步得到改善,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与健全人困难相比,还增加了康复、治病、购置必须的功能替代用品等开支。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的脱贫解困问题,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落实的基础上,设立广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凡具有市内八区四个县级市常住户口其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基础上,每月领取100元补助金。

二、符合上述条件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核实汇总报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同级民政部门发放。

三、专项补助金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享受补助金的人数和金额,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汇总报市财政局。应由市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区、县级市。

四、凡享受专项补助金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专项补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停止发放。如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经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专项补助金的发放可延续一年。

五、各区、县级市及各街、镇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对发放对象造册登记,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并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专项补助金的发放情况。

六、本实施意见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申请表(式样)

区(县级市) 街(镇)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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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残疾类别│  │ 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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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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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残疾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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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状况 │             │ 本人月 │        ┃

┃(单位名称)│             │ 收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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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谓 │ 姓名 │  工 作 单 位 │ 电 话  │经 济 收 入┃

┃ 家 ├───┼───┼──────────┼─────┼───────┨

┃ 庭 │   │   │          │     │       ┃

┃ 成 ├───┼───┼──────────┼─────┼───────┨

┃ 员 │   │   │          │     │       ┃

┃ 状 ├───┼───┼──────────┼─────┼───────┨

┃ 况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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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家庭总│   │领取最低生│   │申领专项│    ┃

┃人口 │   │收 入│   │活保障金额│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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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残 │             ┃

┃街 核 │             │、 联 │             ┃

┃镇 准 │             │县 审 │             ┃

┃残 意 │             │级 批 │             ┃

┃联 见 │             │市 意 │             ┃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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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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