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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发布部门: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烟政发[2004]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3

施行日期:2004-03-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开展制度创新,切实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低保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和互助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三、规范完善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制度

(三)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及时办理低保金审批手续,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障率达到100%.全面落实低保对象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学杂费、到医院就医的有关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取暖费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四)完善城市困难家庭教育、医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教育救助制度和困难家庭、大病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符合烟台市《爱心捐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困难学生和困难家庭,按程序和标准于每年9月份和12月份实施救助。

(五)设立市和县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基金。市级基金来源为市级每年接收的爱心捐助款的20%-30%,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县级基金来源为县级每年接收的爱心捐助款的20%-30%,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救助基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建立完善廉租房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烟台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逐步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

(七)建立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动员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志愿者与困难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包帮对子,因户制宜,及时为困难家庭提供实际有效的帮助。

(八)完善部门救助制度。把工会“送温暖”基金、共青团“希望工程”基金、妇联“春蕾计划”资金、残联“扶贫工程”资金等统筹安排使用,形成资金的最大效应。

(九)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建立完善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制度

(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低保对象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目前一般每年不应低于700元,并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乡列入财政预算,一般情况下县、乡各负担50%,有条件的县市区县级分担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按季度通过银行或邮政发放。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供养对象为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供养标准一般不应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

3.供养方式: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一般不低于已保对象的50%.实行分散供养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4.资金筹集:由县、乡两级财政和村集体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对无力承担五保供养资金的镇村,县级财政要加大分担比例,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位。

(十二)农村专项救助制度。

1.教育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为家庭人均实际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的学生。

(2)救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年350元,初中生每年550元,高中生每年650元,住校生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由所在县市区确定。

(3)救助时间为每年9月份。具体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镇街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救助帮扶困难群众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并张榜公布。

(4)教育救助资金从每年募集的爱心捐助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2.医疗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或五保户中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特种传染病的家庭。

(2)救助标准:凡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农村家庭,一般每户每年救助1000元至3000元;特殊困难的家庭,也可随时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每户每年可救助5000元,最多不超过1万元。

(3)救助时间为每年12月份。具体程序是: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附低保证或五保证、医疗费支出单据),村委会审查,镇街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并张榜公布。

(4)医疗救助资金从每年募集的爱心捐助款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3.住房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住房救助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名单,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实施救助。

4.灾民临时救济制度。

(1)救济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影响,人均口粮每天不足500克或御冬衣被无力解决的农村家庭。

(2)救济的标准,一般按每人每天500克口粮计算,扣除自产口粮,缺额部分给予救济。口粮救济一般发放粮食实物。衣被救济按实际需求,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标准。

(3)救济的程序,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前对夏荒和春荒、冬令的灾民困难户组织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过村民代表讨论、镇街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按户由镇街发放,并张榜公布。

(十三)社会互助制度。

1.帮扶对象: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1/3的家庭。对这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脱贫能力的,通过社会帮扶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

2.帮扶形式:采取部门联户、企业联户、党员干部联户、先富户联户等。

五、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十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实行救助对象通过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救助款物通过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下发放。各级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房管、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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