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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1

施行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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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把中央确定的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活动的要求落到实处,帮助城乡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10月份在全省大中城市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讲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扶贫济困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发动,讲求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踊跃参加捐助活动,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要认真安排,周密组织,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捐助活动有序开展。各捐赠接收站(点)要精心准备,热情接待捐助群众,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整理、上交工作。捐赠款除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外,可拿出适当比例作为孤儿救助基金,用于本地区孤儿的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就学、就医方面的困难。

二、坚持自愿,干部带头。各地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思想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和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主动捐款捐物,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禁止搞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三、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在本单位内组织捐助活动,其它单位和社会各界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在民政部门设立的捐赠接收站(点)进行捐助。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捐赠工作,统一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上交,并将捐助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接收和上交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除各级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捐助活动。

四、及时发放捐助款、物,确保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要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整理、消毒、包装、运送和发放工作。各地在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考虑最困难的群众,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鉴于今年各地都有灾情发生,各市接收的捐赠款、物原则上留作自用,省上不统一调拨,但必须保证在11月10日前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他们安全过冬。

各地各部门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省救灾募捐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省商业友谊大厦)5058室

省救灾募捐中心电话:029-88129516、88129514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1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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