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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1]3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6-01

施行日期:2000-11-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 ,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 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 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 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 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档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批准日期为计算贴息期的起点日。

第十二条 凡列入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按季度向民政部申报贴息。在申报贴息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改造贷款合同;

(二)技术改造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设施情况季报或竣工验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将上述文件收集汇总后,审核、盖章,并报民政部。

第十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在计划额度内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提前还贷的企业,将提前还贷期内应付贴息额的一半,奖给该企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贷款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贴息、不予贴息直至其他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贴息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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