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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6〕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12

施行日期:200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全市诸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工程,下同)普遍存在产权不明、职责不清及建、管、用脱节的现象,致使工程老化,效益衰减,矛盾加剧,成为农业灌溉、农民用水、农村稳定等问题的“瓶颈”和障碍。为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护工程、节约用水、降低成本、化解矛盾,在农村全面推进互助、互惠、互利的群众性“管水、用水”组织已势在必行。现就做好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中央和省里有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宜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2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以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为抓手,创新小农水工程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遵循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服务,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经费自筹、自管、自用,工程自定、自建、自管和互惠互利、就近方便,统一管水、分户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组建农村用水协会。

三、工作要求

以推进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使小农水工程改革与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不断促进小农水工程的科学管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工程的良性运行,发挥工程的最佳效益,确保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目标

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县(市、区)的每个乡(镇、场、街办)都必须完成2?3个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试点工作;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组建任务的50%;2007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组建任务。

五、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的领导,并派出专人负责督查指导。各乡(镇、场、街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村用水协会组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有关知识的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用水协会的审核登记,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工作。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突出宣传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群众都能明确组建农村用水协会是一项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为民受益的工作,充分发动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农村用水协会的组建。

2、落实责任。各乡(镇、场、街办)、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其所辖区内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第一责任人。

3、制定方案。各级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特别是乡(镇、场、街办)包村驻点干部要深入到村、组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与矛盾,了解农村用水协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掌握社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指导和协助制定农村用水协会的实施方案。

4、搞好试点。各县(市、区)要分别选择乡、村、组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地方,进行农村用水协会组建工作试点。

以小农水工程所有权单位为基础,以乡、村、组三级所管辖的区域为单元,秉着就近、方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组建农村用水协会。

⑴单个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包括社会赞助、政府支持等,下同)兴办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归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有,农村用水协会应以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⑵由村委会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民小组(含自然村)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⑶由乡(镇、场、街办)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委会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⑷由县(市、区)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场、街办)投资投劳兴办的、跨乡(镇、场、街办)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县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或分别以灌溉受益的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⑸由用水合作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跨乡(村或组)受益且已拥有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村用水协会应以该工程所灌溉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⑹对于大、中型灌区(含小二型以上水库,下同)干渠以下的灌溉流域:属跨县(市、区)、跨乡(镇、场、街办)以及跨村委会灌溉受益的,都应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以村民委员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分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小组;属于单个村委会灌溉受益的,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协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村用水分会。

⑺对于灌溉面积较小或插花田(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应成立用水小组,可秉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加入同一灌区相邻协会的用水分会,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该用水分会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和义务。

七、规范操作

1、农村用水协会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的统一指挥,接受乡、村两级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接受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用水分会实行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

2、乡级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乡级人民政府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村用水分会的会长兼任。

3、村级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组用水分会的会长兼任。

4、组级农村用水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村民小组协助主持召开用水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5、乡、村两级用水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当地德高望重、公道正派、会经营、善管理、身体健康的老同志担任专职副会长。

6、组建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应在尊重群众意愿、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章程规定及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强迫命令。

7、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征缴的水费、提取的大修理费、工程经营权的出让(转让)收益和工程非灌溉部分(养殖、发电等)的纯收益,必须按照《宜春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23号)的有关规定使用;自主确定筹措的工程维护费,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

8、农村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执行的有关奖惩规定,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票决通过,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并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方可执行。

9、同一灌区(工程)的相邻用水协会(包括用水分会或用水小组)应秉着“团结协作和互相支持”的原则,根据需要签订相关协议,共同维护灌区的社会安全和稳定。

10、农村用水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协会成员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11、农村用水协会自筹资金新建小农水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办理。

12、农村用水协会要主动调解水事纠纷,并服从乡、村两级组织的调处。

八、奖扶措施

1、2007年12月底以前,凡完成农村用水协会组建任务,经考核评比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凡按要求组建的农村用水协会,经验收评比,获得所在地乡(镇、场、街办)前3名的,每个由财政给予3000元的工程补助(市、县、乡各1000元)。

3、对已组建农村用水协会的小农水工程,国家补助的农村水利建设资金和农村水利事业费优先给予安排。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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