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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14

施行日期:200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政策的指导下,我省各行业协会保持了稳定、健康发展的势头,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在行政管理、自我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行政依附性强,大多数行业协会基本上处于“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状况;四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相当多的行业协会有名无责,有名无实,空负荷运转。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新要求。为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行业协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市场化为原则,以各主要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点,调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的规律和特点,建设职责明晰、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省各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工作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争取用3?5年的时间,基本形成适应我省各产业发展需要的、与各产业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与我省产业结构及产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结构体系;基本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通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及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监督为基本职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把该由社区、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管理的事项,全部交给社区、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去办”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扶持行业协会承担以下职责: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参与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规则;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招商推介、产品展览展销;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参与立法听证;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及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国际有关经济和技术活动,联系国际同行业组织并参与其活动;协调与行业协会会员相关事务及关系,制定行规行约,负责对会员单位的规范、监督和惩戒,维护市场秩序;承担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制定“十一五”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争取用两年时间,对全省布局不合理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所有具备条件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已成立的行业协会扩大覆盖面,提高行业代表性。特别是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人会,吸收与行业相关的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青同业经济组织人会,提高行业协会的科技含量,增强行业协会的发展活力。对名称相近、业务交叉重复,以及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通过公平竞争,归并重组。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业务宽泛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依托主业分类组合。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及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撤销登记。

在行业协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从省情出发,努力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行业协会整体结构。要特别重视和扶持农、畜、林、水以及为“三农”服务的服务业为纽带的行业协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要不断适应形势的发展,开拓新的领域,在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境保护和其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或领域,培育发展功能齐全、行为规范、市场化运作、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行业协会的设立要坚持“一业一会”的原则,同一行业内全省性行业协会只能设立一个。西宁市、海西州、海东地区、格尔木市等同业企业比较集中、产品和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地区,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发起组建与当地行政区划相应的地区性行业协会。

四、切实推进政会分开

当前,要把推进政会分开作为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切入点,理顺政会关系,扶持行业协会独立办会。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三个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做到依法自主办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确有必要时,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必须进行分设,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协会的合法收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平调。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必须周密计划,有:序推进。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脱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脱钩任务,到2006年底以前,要全面完成检查、总结和扫尾工作,并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自主办会

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章程为核心,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要以完善政策和解决好行业协会的职能和机制问题为重点,支持行业协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要以效能和服务为原则,进一步改变管理监督方式,减少指令和直接干预,为行业协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实行有偿服务。对初创时期经费确有困难的行业协会,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有关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资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上应充分听取和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加大开放力度,推进各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人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发展方向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提高自主办会的水平。

六、加快行业协会的能力建设

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由以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向“以人为本”,强化服务转变;由单纯依赖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向主要依靠企业和会员单位转变;由“等靠要”的工作方式向主动、进取、创新转变;由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向对社会、服务对象、捐赠人负责转变;由行政化管理向民主、参与、经营的治理思路转变,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律、服务和发展的有效方式,提高行业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要以提高行业协会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加快工作队伍建设,尽快建设一支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高的业务能力、筹款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专业队伍,实现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出国政审等管理事项,应参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要十分重视行业协会公信能力的建设,建立良好的职业规范,规避道德风险,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行业协会的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七、完善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暂行规定》是我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民政部门做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依法实施对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全面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发展和规划,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能。

八、加强领导,确保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作为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会同相关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负责行业协会的脱钩改革、布局调整、职能确认和发展规划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解决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行业协会脱钩工作中人、财、物划转及其他相关问题,保持脱钩重组后行业协会工作的延续性。要研究解决好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增强行业协会的内在活力。要从省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支持办法和会费改革办法,支持行业协会健康稳定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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