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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3]1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5

施行日期:2003-12-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执行以居民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政策,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称为城市人口;居住在县政府所在地的,称为城镇人口;居住在农村乡、镇的,称为农村人口。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转为城市户口,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再进行城市户口登记。

二、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和合法住所(以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的本市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

三、经市人事、教育部门分配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准予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在城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自主择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准予其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四、经市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调入市城区单位工作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继续执行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迁移户口政策。按以前政策已迁移户口,但毕业后户口未从学校集体户迁出的毕业生(包括我市技工学校集体户口),已经人事、教育或劳动部门分配或录用的,准予其将户口落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分配或录用,并且不符合以上几条规定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继续放宽对各类人才的落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集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聘用所需人才,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允许本人、配偶和子女在单位所在地落户。人才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重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优秀人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的带头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取得有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

(四)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

(五)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项目等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带资金和项目的科技或管理人才。

七、鼓励为对城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落户。

(一)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城区兴办实业投资超过50万元,并有合法住所的公民,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

(三)对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民营、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在城区有合法住所的,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在城区落户。企业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比上一年每增加4万元,允许1名该企业聘用2年以上的管理者、生产骨干或技术人员在城区落户。

(四)对城区企业聘用2年以上,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准予本人在城区落户。其它需迁入城区落户的外省市居民,继续按盘政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继续放宽夫妻互投、父母投子女、子女投父母的户口迁移条件。

(一)夫妻一方户口在城区,可以申请另一方户口迁移,不受住房限制。

(二)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老人自愿的原则,不受农村有无其他子女限制。

(三)出生未落户子女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只要是未婚均可由父母申请户口迁移;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1个已婚子女投靠落户。

九、农村户籍管理可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公安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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