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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5

施行日期:2004-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决定从2004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展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为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对于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成立公安、财政、发展和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解决好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财、物等保障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促进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1月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2004年选择试点先行开展,2005年1月全面启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停止制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8年底,基本完成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分工协作,精心组织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地区要尽快制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进度监控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大力宣传,公开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了解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制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积极筹措,保障经费

按照国务院国函[2001]62号文件精神,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的购置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解决。各地要加强证件工本费的管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采集信息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经费困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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